股份消除一般通过股份收回和股份合并两种方式进行。
1、股份收回
即由公司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购买回来。公司以股份消除为目的的股份收回执行下列程序:
(1)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变更公司章程。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如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减资提出异议,公司应对其债权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
(3)公司收回本公司股份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4)股份收回注销后,须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在报刊上公告。
2、股份合并
股份合并又称为“缩股”。它是指公司将其股份以数股合并为一股的行为,股份合并的结果会导致公司股份数目的减少,但并不影响公司的净产值和股东权益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1996年2月3日对新股发行政策作出的《补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股发行前实施缩股的,应当受到严格控制;确因计划额度不足而无法发行和上市新股的,其缩股行为须遵循以下规则:
(1)股份有限公司在实施缩股方案前除须取得法律要求的授权与批准外,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2)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而实施的缩股必须采取同比例缩股办法。
(3)凡采取缩股方式上市的公司,上市后3年内不得配股。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股?
股东撤回股份的条件首先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则。假如没有规则,股东能够根据法律情况申请退股。具体如下:
(1)公司接连五年未向股东分配盈利,但接连五年实现盈利,符合本法规则的盈利分配条件;
(2)公司兼并、分立或重大产业转让;
(3)公司章程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股东会抉择修正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