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是指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QF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货币未自由兑换的国家和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在该制度下,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境内证券二级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境内的证券市场。
中国的QFII制度起步于2002-2003年,主管机关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法规依据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与《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1QFII制度特点
我国QFII制度有如下特点:
- 采用直接投资的形式,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
- 在资格方面,规定相对较严,对境外投资机构的经营年限、经营资产规模、行业排名都做出了量化的要求,所设定的进入门槛是将QFII定位于主要的大型金融机构;
- 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余额管理,在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由外汇管理局进行备案和审批管理,即合格投资者通过托管人在外汇管理局进行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基础额度标准根据合格投资人的不同类型,介于2000万美元和50亿美元之间);超出基础额度标准的投资额度,则需通过托管人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批准;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范围较广,包括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在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行业限制和投资比例方面,规定相对宽松,如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 引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中长期投资。
2QFII资格申请
(1) 资格条件
境外机构申请QFII,应具备以下条件:
- 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 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 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 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 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 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 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文件,证监会决定批准的,颁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2) 申请投资额度
在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申请投资额度、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国家外汇局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
(3) 委托托管人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备案信息或批准文件,并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在托管人处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或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人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之前需在每次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该汇入期被放宽,经备案后可一次延长汇入期6个月。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本金汇出程序从批准改为事前备案。
3QFII投资运作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1) 投资范围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 证券投资基金;
- 股指期货;
-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2) 投资限制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 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QFII征税规定
根据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对于QFII来源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有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如香港与内地之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预提税为5%,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是指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境外机构投资人可将批准额度内的外汇结汇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
1RQFII试点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1年12月16日发布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初期试点额度为200亿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可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3月6日公布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RQFII试点的范围,一是扩大试点机构类型,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的境外子公司可以参与试点;二是放宽投资范围限制,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产品类型,在RQFII在经批准投资额度内投资,不再限定用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投资的比例。随后RQFII试点进一步扩容,截至目前已扩展至英国、法国、德国、新加坡、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至少16个国家,总额度超过万亿。
RQFII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部门共同监管,其中证监会依法对试点机构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央行依法对试点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外管局依法对RQFII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央行会同外管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2RQFII资格申请
(1) 资格条件
境外机构申请RQFII,应具备以下条件:
- 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注册地、业务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其中注册地、业务资格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或其他试点地区)子公司,或者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或其他试点地区)的金融机构;
► 在香港(或其他试点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2) 申请投资额度
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国家外汇局自收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登记证。
(3) 开立人民币基本户
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基本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在人民币账户开立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相关文件。
3RQFII投资运作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每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 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1) 投资范围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 证券投资基金;
- 股指期货;
-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2) 投资限制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 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RQFII征税规定
根据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对于QFII和RQFII来源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有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如香港与内地之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预提税为5%,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