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和核定征收

以公司为典型代表的营利法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之后,得出的是净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为可分配利润,在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时,如果股东为自然人,股东个人还要缴纳一道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以分配的股利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由分配股利的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1

可见,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一定是个人股东实际获取股息收益(含转增资本)或者有权随时提取股息收益时,才需要缴纳,如果企业决定将利润作为扩大生产规模的资金来源,不做利润分配,个人股东是没有纳税义务的。当然,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可是,你知道吗,在我们国家有些地方,发明了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新征收方法,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例  厦门某建筑企业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8%,2019年度应税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

则2019年度该公司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10000×8%×(1-25%)×40%×20%=48万元

也就是说,这个公司2019年度无论账面上利润总额是多少,可分配利润是多少,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这48万元都要交,交了以后,你再分配利润给个人股东,就无需再扣缴了。

2、《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10号):

「凡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为方便征收,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其营业收入予以带征,带征率经调查测算暂定为:商业企业为0.2%;其它为0.5%(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除外)。」

例  宁波某建筑企业为符合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2019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

则2019年度该公司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10000×0.5%=50万元

经何博士检索,这种做法历史上还是为数不少的,但现在硕果仅存的就剩厦门和宁波两个地方了,其他地方均已明文废止,如海南(2015年废止)、黑龙江(2016年废止)、河南郑州(2018年废止)、江西新余(2018年废止)。

各位亲,您对这种做法有何看法?您还碰到其他地方有类似规定吗?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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